八十二条第一项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拘留时间

刑事诉讼法中八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拘留时间一般为三天,特殊情况下可延长。《刑事诉讼法》规定,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至四天,流窜作案等可延长至三十天。不及时处理可能导致证据丢失或嫌疑人逃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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拘留时间视情况定。常规三天;特殊可延一至四天,需说明情况;流窜、多次、结伙作案可延至三十天,需报批。具体操作:常规案件到期即释或提请批捕;特殊情况及时申请延长;重大案件收集证据,准备材料报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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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于刑事诉讼法中的拘留时间,常见处理方式有按常规时间、特殊情况延长及特殊案件延长。根据案情选择适用方式,常规案件适用三天,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一至四天,流窜作案等重大案件可延长至三十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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